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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贸易学校共青团工作条例

作者:校团委发布时间:2015-06-01浏览: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要求,加强和改进我校共青团工作,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拟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共青团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是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我校共青团组织担负着团结青年、教育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带领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配合学校各部门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合格人才,并向党组织输送优秀团员的重要任务。

第三条 我校共青团工作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用科学的理论武装青年,帮助青年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组织设置

第四条 共青团山西省贸易学校委员会由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团的委员会对团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二至三年。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酌情召开。

第五条 团员在二百人以上的系设分团委,由系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系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二至三年。

第六条 团员在三人以上的学生班级要建立团支部,团支部接受所在系分团委的领导。

第七条 教工团员根据人数和工作需要建立一个或若干支部,接受校团委直接领导。

第八条 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团建设的原则,各级团组织设立组织部、宣传部、文艺部等工作机构。

三、组织生活

第九条 团的组织生活每月进行一次,以分团委或团支部为单位,在团课时间进行。

第十条 组织生活的内容包括:

(一)学习讨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团内外大事;

(二)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团章和团内文件;

(三)讨论分团委或团支部工作,并对学生会、学生社团、班级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针对团员的特点,开展具有思想性、科学性、趣味性的各种活动;

(五)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四、团的干部

第十一条 共青团干部是团组织教育团员青年的骨干力量,是广大团员青年的带头人。干部的选拔、配备根据团章规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和团员选举等方式从优秀青年党员、团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二条 团干部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

(二)刻苦学习,勤奋敬业,热爱团的工作,钻研团的业务,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富于奉献精神;

(三)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勤于思考,勇于开拓,实事求是,迎难而进,积极主动地在青年中开展工作;

(四)工作作风扎实,注重实践,讲求实效,联系青年,关心青年,做青年的知心朋友;

(五)克己奉公,廉洁自律,助人为乐,团结同志,公道正派,诚实谦虚,有自我批评精神;

(六)校团委正副书记和分团委书记一般应是本科以上学历;

(七)校团委书记年龄一般不超过33周岁,校团委副书记年龄一般不超过32周岁,分团委书记一般不超过30周岁。

第十三条 团干部的配置

(一)校团委配备专职干部1-2名;

(二)分团委配备专兼职干部1-2名。

第十四条 团干部的管理和使用

(一)校团委书记、副书记按校中层干部条件管理和使用,分团委书记一般由青年教师兼任;

(二)团干部在入党、提拔、调资、评优、评定职称时,将其从事共青团工作的实绩和政治业务水平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

(三)任免、调动团干部时,应征求与之有关的同级团委和上级团委意见,做到随调随补,先入后出,保持队伍健全;

(五)由于工作需要或年龄偏大而需转业的团干部,学校应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给予适当、合理的安排。

第十五条 团干部的进修培训

(一)团干部的进修培训和德育教师同等对待,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主课,以岗位培训为重点,努力提高团干部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各级专职团干部每年至少有一次的培训学习;

(三)学校党政部门要积极为团干部的工作和学习创造良好的条件,为他们提供进修学习的机会;

(四)在党委组织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有计划地选派团干部到党政岗位挂职,坚持和完善团干部上下交流和岗位轮换制度,鼓励团干部到条件艰苦的环境中经受锻炼和考验。

五、岗位职责

第十六条 各级团组织在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团委书记职责

1、根据校团委职责,负责团委日常工作,主持召开全体委员会和团委扩大会,传达党委指示和上级团委决议,研究确定本校团的工作;

2、负责学校共青团工作的计划、检查、总结工作,经常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委反映情况、汇报并请示工作,及时向下级团组织布置工作,交流情况;

3、开展调查研究工作,熟悉团情,掌握学生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4、集中力量抓好各阶段的中心工作,督促并帮助团委各部门抓好经常性工作;

5、加强团委一班人的团结,抓好团委班子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关心委员、干事的学习、工作、生活,充分调动大家的积极性。协调各方面关系,争取各方面支持;

6、帮助指导分团委开展工作,组织团干部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党和上级团委有关青年工作的指示,学习团的业务知识和工作方法,研究学生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团干的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二)团委副书记职责

1、按照校团委职责,协助书记开展日常工作;

2、书记不在时,代理书记工作;

3、具体承担团委一个方面的工作;

4、完成书记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三)专职干事职责

1、组织干事职责

(1)处理团的日常事务;

(2)负责文秘、宣传、组织等方面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3)负责学生会、学生干校及各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4)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岗位考核

第十七条 考核标准

(一) 政治思想: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做到政治上坚定,行动上模范。

(二) 工作态度:热爱团的工作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刻苦钻研团的业务,作风扎实,勤勤恳恳,经常深入基层,与学生交朋友,建立新思维,研究新情况,提出新见解,有创新精神。

(三) 工作水平:熟悉团内业务,了解学生特点及其成长规律,具备与现任职务相适应的组织能力,特别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在工作实践中提高政策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每学期每人至少写出一篇反映学生情况的调查报告或工作总结。

(四) 工作落实:各项工作在组织实施时,要做到有计划、有措施、有检查、有专人负责、有步骤地进行。做到学期有计划,月度有安排,每周有进度,并定期检查、回顾、总结,不断提高工作的可预见性

(五) 工作效率:对上级转来公文的阅处,通知有关人员不超过两天。基层上送的报告在三天内作出答复并通知有关部门,或提出处理意见,或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上报党组织或上级团组织材料应在规定时间发出。上级查阅有关团的工作的资料数据等,要积极协助办理。

第十八条 考核办法

(一) 实行领导和群众考核相结合,平时和学期考核相结合,采取分级负责,逐级检查的考核办法。

(二) 对校团委正、副书记的考核,主要由校党委考核,根据日常工作的考察了解,并按照《岗位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三) 对校团委其他人员及分团委书记的考核由校团委书记负责,分团委其它成员由分团委书记负责。根据对日常工作的考核了解,注意听取广大团员青年的反映,按照各自的岗位职责要求进行考核。

(四) 每学期进行一次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汇总。分别评出“优”——完成职责要求,有突出成绩;“良”——达到职责要求;“一般”——基本达到职责要求;“差”——未达到职责要求,工作中有严重差错或责任事故,按照党委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奖励与处分

第十九条 学校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团干部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凡考核优秀的团干部(包括学生干部),优先推荐表彰,优先推荐作党的发展对象。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选拨和继续担任团干部:

(一) 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受到组织审查处理者;

(二) 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处分者;

(三) 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

(四) 不服从组织安排,不接受分配工作,不团结协作,违反组织纪律,损害集体声誉者;

(五) 借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在团员青年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者;

(六) 考试成绩有一门以上不及格者;

(七) 干部考核不合格者。

第二十二条 被撤职的团干部有权向上一级团组织提出申述,有关组织应予以负责处理。

八、团的经费

第二十三条 经费的来源

(一) 团员缴纳团费的留用部分;

(二) 按财政部、团中央《关于基层组织通过业余劳动提取部分活动经费的联合通知》精神自筹;

(三) 团组织按国家规定,通过其它合理形式取得报酬;

(四) 列入学校行政经费。

第二十四条 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一) 团组织要建立严格的经费管理和使用制度,严格执行我校财务制度;

(二) 经费由校团委统一集中管理,严格审批,计划管理,节约开支。

九、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