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评选和表彰2012—2013学年文明和谐集体

作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1-06浏览:

关于评选和表彰2012—2013学年

文明和谐集体、文明和谐个人的通知

各科、室、系、部、馆、中心:

今年9月10日是我国第29个教师节。为进一步增强全校教职员工的职业荣誉感,激励广大教师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职教事业作出更大贡献,经研究,学校决定对2012—2013学年中涌现出的文明和谐集体和文明和谐个人予以表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全校在职教职工及临时工。

二、评选名额

全校评选文明和谐集体3个,文明和谐个人按职工人数15%的比例评选(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1),临时工按其总数的10%评选。

三、评选条件

(一)文明和谐集体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认真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坚持教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原则,职工思想道德素质高,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3、科室职工文明和谐意识强,团结协作,密切配合,敬业爱岗,无私奉献,圆满完成学校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文明和谐个人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清正廉洁,诚恳待人,团结同志。

2、遵章守纪,爱岗敬业,勤于学习,肯于钻研,工作能力强,工作成绩突出。

3、维护学校大局,珍惜学校声誉,努力创造文明和谐氛围,积极推进文明和谐校园建设。

四、评选办法

1、文明和谐集体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校务会评定。

2、文明和谐个人的评选在学年考核的基础上,经所在科室评议推荐,由校务会审定。

3、临时工在所在科室推荐的基础上,由校务会评定。

4、参加工作不满一年、病假累计一个月、事假超过20天和有旷工行为的职工,不得参加文明和谐个人评选。

望各部门精心组织,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评选工作,并于9月5日前将有关资料报学校办公室。

附件:

1、2012—2013学年文明和谐个人名额分配表

2、2012—2013学年文明和谐集体推荐表

3、2012—2013学年文明和谐个人推荐表

二〇一三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