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公安厅晋教学(2012)7号文件《关于规范和完善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及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户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 凡国家计划内招收并取得毕业资格的我省普通中专业学校毕业生,统一使用山西省教育厅印制的《山西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落户手续。
二、 山西省教育厅负责签发省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报到证》,并加盖“山西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专章”;对到县(市、区)报到、就业的毕业生,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转签到用人单位或当地人才市场。各级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凭教育部门签发的毕业生报到证》、《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及接受单位出具的接收公函等办理落户手续。其他部门级单位出具的证明或在毕业生报到证》上签署(或加盖印章)的意见,公安机关均不作为办理落户手续的依据。
三、 对录用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而为建立集体户的单位以及毕业生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的可将户口落在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教育部门所属的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集体户上。未建立集体户的单位,科依据相关规定申请设立集体户。
四、 自2003年8月7日起,考取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对入学时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毕业生,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可依据《毕业报到证》报到去向,更具本人意愿直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户口迁入地公安机关,按照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有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五、 对未完成学业,没有取得毕业资格和《毕业生报到证》的学生,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依据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如退学、生病等原因)将学生户口迁回生源地,生源地公安机关依据学校证明、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办理学生落户手续。
六、 对于遗失《毕业生报到证》原件的,省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可凭教育部门签发的《山西省普通高校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证明》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